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黨委關于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內蒙古代表團審議時重要講話精神堅定不移走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的決定》(內黨發〔2019〕6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自然資源部司局函關于印發《綠色礦山評價指標》和《綠色礦山遴選第三方評估工作要求》的函(自然資礦保函[2020]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綠色礦山申報、評估、名錄及評估專家、第三方評估機構的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采礦權人是綠色礦山的申報主體。
第四條 申報綠色礦山的采礦權人對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行業標準開展自評,形成自評估報告,并在全國綠色礦山名錄管理系統中上傳綠色礦山申報資料(申報表和自評估報告),向礦山所在地旗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報表和自評估報告。
第五條 旗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后,首先要在全國綠色礦山名錄管理系統中預申報審核,并上傳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旗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生態環境和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綠色礦山評估。
第六條 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歇毩⒎ㄈ速Y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經營或業務范圍應當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土地復墾、地質礦產勘查開發、礦山采選、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及生態修復咨詢服務等相關。
?。ǘ┰u估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估程序,熟悉綠色礦山相關標準和規范。
?。ㄈ┚哂邢鄬Ψ€定的綠色礦山專業評估人才隊伍,受過綠色礦山建設相關培訓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至少有2名高級技術人員進入國家或自治區綠色礦山評估專家庫。
?。ㄋ模﹥炔抗芾硪幏?,社會信譽良好。
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均可參與全區綠色礦山評估,評估機構不再遴選。
第七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開展綠色礦山評估時應當從綠色礦山專家庫中選用評估專家組成員,評估專家組組長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的在職專家擔任。根據礦山的采選礦設置和生產規模,專家組結構應當合理,至少包含采礦、水工環、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專家各1名,如礦山有選礦,還應當包含選礦工程專業專家1名,大中型礦山評估專家不少于7名,小型礦山評估專家不少于5名。
第八條 綠色礦山評估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進入國家或自治區綠色礦山評估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高級技術人員。自治區綠色礦山評估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碜o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ǘ┦煜ぞG色礦山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國家、自治區技術規范、標準、規定和要求,能以科學嚴謹、認真負責的態度履行職責。
?。ㄈ┚哂兴きh、采礦、選礦、生態環境、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地質礦產、經濟等相關領域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良好執業信譽,工作經驗豐富,熟知其所在專業或者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
?。ㄋ模┠挲g一般不超過65周歲(資深專家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健康狀況良好,能夠保證正常參加綠色礦山技術業務工作和有關活動。
?。ㄎ澹﹨^內外綠色礦山建設知名專家經審核后可直接進入專家庫。
?。┳灾螀^綠色礦山評估專家庫專家遴選程序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另行制定通知。
第九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在綠色礦山評估時對企業提交的申報表、自評估報告等申報材料認真審查,對綠色礦山建設情況進行全面的實地核查,綠色礦山評估嚴格按照自然資源部下發的《綠色礦山評價指標》開展評估,形成綠色礦山評估專家意見表,在線填寫《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體系評分表》,編制第三方評估報告(同時將評估組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表(附件1)、評估會議簽到表、會議記錄、實地核查記錄、實景會議及現場照片等作為報告附件)。第三方評估機構將評估組承諾書(蓋章)(附件2)、第三方評估報告(附件3)、專家名單簽字表掃描件上傳名錄系統。
第十條 礦山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廢水處置率、廢碴處置率、廢氣體處置率、選礦廢水循環利用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等單項核心指標必須達到綠色礦山建設相關行業規范或標準要求。
采礦權人應當提供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測和水土污染監測資料。
第十一條 綠色礦山評估后,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礦山,經旗縣級人民政府同意,由旗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文件形式在全國綠色礦山名錄管理系統上報至盟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由盟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的,在全國綠色礦山名錄管理系統上傳審核意見,同時上報至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納入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向社會公告,接受監督;公示有異議的,由礦山所在地旗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實地核查,提交核查結論。
第十一條 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采礦權人應當持續開展綠色礦山維護,確保相關指標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第十二條 綠色礦山實行信息公示制度,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采礦權人應當在每年的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綠色礦山建設情況和本年度的建設計劃等相關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建立重大環境、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申訴回應機制,及時受理并回應所在地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
第十三條 綠色礦山實行年報制度,旗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逐級報送上年度綠色礦山建設情況和本年度的建設計劃。
第十四條 納入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的采礦權人變更礦區范圍、開采方式、開采規模的應當及時向旗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重新評估。
第十五條 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采礦權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旗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至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其移出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
1、礦山完成閉坑、政策性關閉的;
2、采礦證注銷或吊銷的;
3、綠色礦山監督檢查中不合格,一年內整改仍未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
4、采礦權人和第三方評估機構弄虛作假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
5、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原因或被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不宜繼續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
第十六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對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采礦權人進行檢查,確定抽查對象,自治區抽查比例不低于5%,盟市級抽查比例不低于10%,旗縣級抽查比例不低于20%。在自治區綠色礦山評估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開展實地檢查,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告。
對于檢查中不合格的采礦權人,給予1年以內的整改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移出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
第十七條 被移出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的采礦權人,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后,應當重新向旗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報評估。兩次被移出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的采礦權人,原則上不再受理其綠色礦山名錄的申報,由采礦權審批部門按采礦權出讓合同中綠色礦山建設任務內容及時追究相關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綠色礦山評估實行回避制度。已被抽取的專家,存在可能影響評估事項客觀、公正審查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三方評估機構及其上下級事業單位,或關聯企業已經接受評估對象(采礦權人)委托或主動為其提供綠色礦山自評估報告的編寫和相關技術服務的,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 綠色礦山實行保密制度。專家、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對采礦權人提供的管理體系相關信息及其它要求保密的信息按保密要求進行保密。
第二十條 評估專家有下列行為的,一經發現,移出專家庫:
?。ㄒ唬┻`反評估工作紀律,徇私舞弊,評估行為有失客觀、公正的;
?。ǘ┎话凑諊?、自治區綠色礦山等相關規范、規程、技術要求與管理規定進行評估的;
?。ㄈ┰谠u估工作有重大失誤,造成損失的;
?。ㄋ模┻`反保密要求被查實的。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不能實事求是、客觀反映礦山建設真實情況,評估標準把關不嚴,致使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礦山通過評估,情節嚴重的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實施信用約束提供數據支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與以下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ㄒ唬﹥让晒抛灾螀^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環境保護廳、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通知》(內國土資字【2018】191號),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煤炭、有色金屬、黃金、冶金、 化工、非金屬、地熱水礦泉水、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八個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ǘ﹥让晒抛灾螀^自然資源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評估辦法>的通知》(內國土資字【2019】56號)。
?。ㄈ﹥让晒抛灾螀^國土資源廳《關于2018年度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第三方核查評估機構的公告》(2018年51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br />
附件:1、綠色礦山評估專家意見表
2、承諾書
3、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報告(參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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